小易父親的多名同事昨天也陪同前來旁聽。在宣判后,其同事甘先生表示,兩年來,小易的家人承受著巨大的痛苦,但生活還是要繼續(xù),目前小易的父親已逐漸開始正常工作,心情也在慢慢恢復(fù)和調(diào)整之中。而小易的母親因為兒子的事,精神受了巨大刺激,至今仍在家中調(diào)養(yǎng),一直沒有再工作。
昨日,鄒春的幾名親友也前來法庭旁聽判決,法警特地將小易的親友和鄒春的親友分開兩邊就座。判決后,鄒春的親友均表示不接受記者采訪。
證據(jù)證明:
沒有其他人參與作案
被告鄒春在預(yù)審階段及法庭審理時翻供,稱綁架作案是“阿龍”和“廣西仔”所為,自己只是被害人被綁架回來之后才參與案件的,買車子、買箱子、買手機、買手機卡、打勒索電話都是按“阿龍”的安排去做的。
法院認為,鄒春所稱另有“阿龍”和“廣西仔”參與作案,證據(jù)證明純屬為減輕自身罪責(zé)的狡辯,不應(yīng)采信。
案件回放
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鄒春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,仍想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快速致富,產(chǎn)生了綁架他人勒索錢財?shù)哪铑^,并開始積極謀劃準備。
多次踩點確定綁架對象
2009年9月中旬,鄒春購買了一輛套牌二手車作為作案車輛,又以“李旭平”的假身份證租下了寶安區(qū)大廟新區(qū)5巷22號某房作為藏匿地點。
鄒春最后確定綁架大沖村一高檔小區(qū)內(nèi)的人員。